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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上的义务有三种表现形式:一是积极性义务,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可以做出某种行为。二是禁止性义务,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得做出某种行为。三是义务人侵犯他****利和利益时,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义务的履行。从表现形式上看,教师的义务也表现为这三种形式。教师贯彻教育方针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,就是一种积极性义务;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是教育法律规定的一项禁止性义务;当教师不顾教育法律的规定,对学生实施体罚且经教育不改的。有关机关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强制其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与教师权利的来源类似,教师义务包括教师的一般公民义务和教师的特殊职业义务。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义务,是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义务。对不同类型的学校教师来讲,教师义务要求的体现是不同的。
五、教师的基本义务
教师的基本义务同教师的基本权利一样,可以分为两个部分: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: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。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,又有区别。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,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、职业化。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,互不重复。
依照我国《宪法》的规定,教师作为普通公民,应当履行如下义务:
1.教师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。我国《宪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。”
2.我国《宪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保守国家机密.爱护公共财产,遵守劳动纪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。”教师作为公民,也要履行这些义务。
3.教师具有维护国家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。我国《宪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,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行为。”
4.教师具有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。我国《宪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:“保卫祖国、抵抗侵略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。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。”
5.教师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。《宪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”
六、新《义务教育法》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
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,根据《教育法》和《教师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国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六项:
(一)遵纪守法义务
《教师法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,教师应“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”,简称遵纪守法义务。此项义务是教师所担负的“育人”职责和教师的劳动“示范性”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。宪法和法律是国家、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,也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和维护的。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,其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对国家、社会有用的人才,但首先应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“遵纪守法”的人。为此,教师作为教育者,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,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。
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、爱岗敬业。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道德规范,包括教师的道德品质、思想信念、对待教育事业的态度、对待学生的情感以及自身的行为习惯等。每位教师都应当严格要求自己,不断完善自己。
(二)教育教学义务
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,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。《教师法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.教师应当“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”。因此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。根据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其他规定,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,首要的任务是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,由应试教育转到提高民族素质的轨道上来,纠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良倾向。
2.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,教师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,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。
3.遵守规章制度,主要是指关于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。教师要悉心备课,认真讲课。仔细检查教学效果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
(三)思想教育义务
《教师法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,教师有“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。这项义务也可称为“思想教育义务”,也就是有关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,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规范。教师应当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的特点,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教学工作之中,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主要内容是:爱国主义教育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、集体主义教育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、劳动教育、艰苦奋斗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方面。
(四)尊重学生人格义务
《教师法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,教师应“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”.这项可称“尊重学生人格”义务。
爱护和尊重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,是教育对教师的基本要求。它要求教师一方面热爱学生.另一方面保护好学生。教师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。对全体学生一视同仁。对智力有缺陷、品德有缺点的学生更应当给予帮助,不能粗暴地体罚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。教师如果把教育学生的权利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,必然会把斥责、讽刺、挖苦视为正常教育手段。甚至发展到辱骂和体罚学生的地步。
在教育教学中,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。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。同时,教师应当端正教育思想,立足于多方面提高学生素质,帮助学生在学习中不断成功.促使学生不断内化教育教学要求,变外压式教育为内调式教育,改变学生的自我评价.唤醒学习困难学生的自我意识,重新认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,树立自尊心、自信心,调动其内在积极因素.去克服困难、逐步形成良好的学习心理品质,为其进入社会作好准备。
(五)保护学生权益义务
《教师法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,教师有“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”的义务。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。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主要是指教师有义务制止在教育教学过程
中和学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。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,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。
(六)提高水平义务
《教师法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,教师有“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’,的义务。这项义务可简称“提高水平义务”。
教师首要职责是搞好教学、教好功课、完成知识教学任务,因而教师就必须锐意进取.刻苦学习。要使学生学好知识,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。“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,,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。目前,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。历史发展到今天.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,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,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,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.只有高水平的教师,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。《教师法》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.提出作为人民教师应有“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”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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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云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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