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fujian.hteacher.net 2022-02-28 15:50 福建教师资格证 [您的教师考试网]
不良行为
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,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:
(一)吸烟、饮酒;(二)多次旷课、逃学;(三)无故夜不归宿、离家出走;(四)沉迷网
络;(五)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,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;(六)进入
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;(七)参与赌博、变相赌博,或者参加封建迷信、
邪教等活动;(八)阅览、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恐怖、极端等内容的读物、
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;(九)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,应当加强管理教育,不得歧视;对拒不
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:(一)予以
训导;(二)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;(三)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;(四)要求参加校
内服务活动;(五)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;(六)其
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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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小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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